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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168号原告孟某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因考虑到孩子还年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考虑到孩子还年幼,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冬青审 判 员  张 堃人民陪审员  宋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