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15号申请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庆刚,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怡,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申请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怡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疃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李怡在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疃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申请人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坐落于利辛县望疃镇人民路东段南侧望疃信用社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