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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夏牛、朱秀尧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夏牛,朱秀尧,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650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夏牛。被执行人朱秀尧。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董事长。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3086元,执行费3493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x号俪景花园x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8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x号俪景花园x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8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88号俪景花园7幢328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8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号俪景花园xxxx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14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号俪景花园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14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88号俪景花园7幢224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14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x号俪景花园x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x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x号俪景花园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25024257)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8万元,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夫妻共有的坐落于松陵镇建业路xx号俪景花园xxx幢xxx铺(所有权证号:xxx)但该房产已经抵押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菀坪支行,抵押金额为9.8万元。后本院准备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的来函,因叶夏牛涉嫌私自伪造刻制了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印章,建议本院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叶夏牛民事案件。故本院暂缓对叶夏牛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此后,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上述案件事实,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在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给予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责任封顶限额650万元,截至本日,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自法院获得执行款总计149万元,剩余担保责任501万元。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向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上述案件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质押,分期缴纳计划如下:1、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自然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付保证金300万元,300万元保证金交付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暂缓对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1)、解除对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吴江经济开发区思贤路北侧,面积:539944.3,土地证号:江国用(xxx)第x**号、地址为吴江经济开发区思贤路北侧,面积61568.2,土地证号:江国用(xxx)第x**号两份土地证的查封。(2)、申请解除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3)、解封一套已保全的未售商品房冻结。2、自2016年4月15日起,每3个月向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付保证金40万元,首期交付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3、法院已查封共计六套房产(签订本协议并支付300万元后解除一套查封,剩余查封5套),本条第2项给付计划中每给付40万元,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一套房产,最后一套房产在650万元足额给付后解除。4、当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法院执行获得的款项加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缴纳的保证金合计数达到650万元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停止支付保证金,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除对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并结束对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凡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的资金均作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质押处理,凡法院执行到的款项均作为代偿。当事人双方明确: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存放期间,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对保证金部分计算应付利息向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在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完毕前,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保证金。四、本协议签订后,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得放弃除对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外的当事人的执行,全部执行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规则如下:以650万元为限,减去甲方自法院执行到的款项,差额部分由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中受偿,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650万元为限全额受偿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有多余的,多余部分由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退还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完毕前,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要求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使质权。五、本协议签订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不履行,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行使保证金质权,并有权向法院就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动执行程序,要求按判决书确定义务全额申请执行。”由于本案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先做程序终结处理,若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则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夏牛、朱秀尧名下有多处房产,但本院在执行中收到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的来函,因叶夏牛涉嫌私自伪造刻制了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印章,建议本院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叶夏牛民事案件。故本院暂缓对叶夏牛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此后,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本案执行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先做程序终结处理,若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则再恢复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