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石松与安徽广德金鹏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松,安徽广德金鹏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石松,男,安徽省芜湖市人。被执行人:安徽广德金鹏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石松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德金鹏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交付7178元并通过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