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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91民初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泰安凯立特机械有限公司与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凯立特机械有限公司,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163号之一原告:泰安凯立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汶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经理。被告: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凯立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告现代(山东)重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移、抵押、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