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与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严文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住所地:黄州西湖二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6530-3。法定代表人王立三,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南湖农场柞舟山,组织机构代码77078880—X。法定代表人戴卫明,董事长。被告戴卫明,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严文燕,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人,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诉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严文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舒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戴卫明、严文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依据黄政规(2013)1号文件精神,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款项用途、使用费、款项的发放形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约定。同日,被告戴卫明、严文燕以保证人的身份,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50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被告华辰矿业。借款到期后,原告依约于当日找上述三被告催要,但三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华辰矿业偿还原告500万元的借款;判令被告华辰矿业向原告支付63万元的资金使用费(自2013年5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之后顺延);判令被告华辰矿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万元(自2014年5月3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顺延);判令被告戴卫明、严文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及戴卫明、严文燕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戴卫明和严文燕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对涉及借款事宜的相关约定。4、借款凭证。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500万元。5、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证明被告戴卫明、严文燕夫妻二人对向原告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及戴卫明、严文燕未向法庭提交反驳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5,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3月1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根据这份文件的相关规定,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委托银行向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发放,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按4.5%收取年有偿使用费22.5万元,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6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黄州支行向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500万元,《借据》注明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另查明,原告作为证据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上有被告戴卫明作为保证人签名,保证人配偶栏手写了被告严文燕的名字,日期栏空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支付了相应的借款,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资金有偿使用费。资金有偿使用费是根据地方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产生,不能等同于利息,合同期限内的资金有偿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逾期后,原告可通过违约金主张损失,对逾期后的资金有偿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已约定逾期偿还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前期违约金未超过约定,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戴卫明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借款、违约金、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戴卫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仅有保证人配偶栏写了被告严文燕的名字,不能确定其为保证人,因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严文燕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偿还借款500万元。二、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支付资金使用费22.5万元。三、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冈市黄州区财政局支付违约金45万元(已算至2015年11月30日,后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戴卫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和戴卫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用54360元,由被告黄冈华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中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