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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三联村*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村*组。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蒲城县罕井镇北兴村*组**号。刘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作出的(2015)蒲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本次执行标的为4600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程某某、王某某再向权利人刘某某申请履行26000元,其余部分权利人自愿放弃,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