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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文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王某某,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