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艳丽与董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丽,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被执行人董宁。本院制作的(2016)冀1102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4月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元(已计算至2016年4月12日,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29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宁银行账户存款207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二、本裁定第一条执行金额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变价抵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