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唐文翠、王某某与居文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翠,王某某,居文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翠,女,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5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法定代理人王丽,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居文伟,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碧勇,职务: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文翠、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居文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移送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居文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唐文翠、王某某赔偿款44787.08元及承担诉讼费176元的义务。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中应履行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