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涂支行与徐鹏、谈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涂支行,徐鹏,谈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贺文月,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安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鹏,居民。被执行人谈昌平,当涂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鹏、谈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当涂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572.61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用53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鹏除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住房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抵押房产当前为被执行人家庭生活之必须,不宜立即采取强制腾空措施予以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谈昌平的工资账户因涉他案被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