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羁押,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辩护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岷南路忆家宾馆616号房间与失主程某见面。次日5时许,尹某在上述房间内,趁程某熟睡之机,盗走程某现金25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4129元,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655元。2、2015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9号SM广场与失主张某见面。后尹某在上述SM广场万达影院,趁张某不备,盗走其钱包,包内有现金2500元。3、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尹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信合大厦6-6房间与失主孔某见面。同日23时许,尹某在上述房间内,趁孔某不备之机,盗走孔某现金699元、一部苹果4S手机、一台苹果Ipadmini2后逃离现场。次日0时许,尹某在该大厦一楼楼梯口被民警捉获。经鉴定,上述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600元,被盗苹果Ipadmini2价值156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1464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第一笔、第二笔事实无异议,对第三笔事实有异议,辩解民警捉获他后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用胶带把他的手和脚绑起来,手吊着,用脚踢打他,他扛不住了就向民警交代了第一笔、第二笔事实,民警最初并不知道第一笔、第二笔事实,后来他又被逼交代了第三笔事实;第一笔、第二笔是他做的,但第三笔他没有实施盗窃,他拿被害人的物品是想看被害人与其他男子是否有关系,在发现没有其他男子的信息后,他就返回了被害人的房间,准备将东西还回去,因被害人不在房间里,他就到其他楼层找被害人,后来就被捉,而且这一次他和被害人交往时使用的是真名。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犯盗窃罪没有合法充分的证据。理由有:1、入所体检表表明尹某入看守所时不仅手腕受伤,而且前臂、右脚背、双踝均有伤;2、侦查机关提供的办案经过的说明中记载的尹某自伤、自残、抗拒抓捕、不配合讯问及保证了尹某的休息、用餐是侦查机关的一面之词,没有证据印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的证言不可信,因为医生不会重点关注患者的伤是如何来的;4、尹某的伤是神经伤,手铐铐的话只会伤皮肉,不会伤到神经,而且至今7个月了仍未康复,说明不是手铐铐伤;5、尹某的供述没有尹某签字,只有尹某的手印,并记载已向尹某宣读,而尹某有大学学历,不需要宣读,说明供述系被逼形成,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合江县忆家宾馆616号房间与失主程某见面。次日5时许,尹某趁程某睡觉之机,盗走程某现金25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苹果6手机价值4129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655元。案发后,民警在尹某的暂住地及其身上查获上述苹果6手机、联想笔记本电脑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并已发还程某。2015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SM广场与失主张某见面,后趁张某不备之机,盗走张某内有现金2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一个。案发后,民警在尹某的暂住地查获上述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并已发还张某。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尹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信合大厦6-6房间与失主孔某见面。同日23时许,尹某趁孔某不备之机,盗走孔某现金699元、一部苹果4S手机、一台苹果Ipad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孔某发现后立即追赶并报警。次日凌晨,尹某在该大厦一楼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尹某身上查获上述物品,并已发还孔某。经鉴定,上述苹果4S手机价值600元,苹果Ipad价值156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受案、立案的情况。(2)身份信息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实被告人尹某的身份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捉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杨家坪派出所接孔某报警称其西郊路信合大厦6-6的家被盗,并知道嫌疑人身份。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大厦保安的配合下,对大厦楼梯间及车库进行了搜查。次日凌晨,民警在信合大厦一楼楼梯口将被告人尹某捉获。在抓捕过程中,尹某反抗较为强烈。(4)提取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指认照片、光盘,证实2015年8月29日,民警在信合大厦一楼楼梯口从被告人尹某右后裤包内查获现金699元及内有多张银行卡、会员卡的卡包一个;从其右前裤包内查获苹果4S手机一部(含耳机一个)、孔某身份证一张;从其前裤裆内查获苹果Ipad一部;在信合大厦15楼垃圾桶里查获内有公交卡、车钥匙等物品的黑色挎包一个;后民警将上述物品发还失主孔某;2015年8月30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合能耀之城3栋1单元2505房被告人尹某的暂住地查获失主张某的银行卡数张、身份证一张、失主程某的银行卡二张、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等物品。后民警将上述物品分别发还张某和程某;2015年8月30日,民警在杨家坪派出所从被告人尹某处查获苹果6手机一部、钟阿贵身份证一张、艾司唑仑片7颗。后民警将上述苹果6手机发还程某。(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尹某指认九龙坡区西郊路信合大厦6-6是盗窃失主孔某财物的现场,指认成都市成华区SM广场万达影城是盗窃失主张某钱包的现场,指认成都市成华区合能耀之城3栋1单元2505房是存放其盗窃张某及程某所得财物的现场;失主程某指认四川省合江县忆家宾馆616号房间是其2015年6月26日左右被钟姓男子盗窃的现场。(6)辨认笔录,证实失主孔某与被告人尹某相互辨认的情况;失主张某辨认被告人尹某的情况;失主程某辨认被告人尹某的情况;证人向某某辨认失主孔某和被告人尹某的情况。(7)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失主程某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4129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2655元;失主孔某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600元,被盗的苹果Ipad价值1561元。(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尹某使用手机与“等你归来”进行微信聊天,讨论如何与女性见面并实施盗窃等。(9)办案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杨家坪派出所民警出警到信合大厦,经过搜查,民警查获被告人尹某,从尹某处查获手机、平板电脑及钟阿贵身份证等疑似赃物。民警对其进行当场盘问,尹某无法对疑似赃物说明来历,于是民警将尹某带到派出所继续盘问。在捉获过程中,尹某反抗激烈,民警将其控制。2015年8月29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尹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拒不配合民警的讯问。民警在保证其饮食及休息的情况下,先对事主及证人进行取证。8月29日15时许,民警再次对尹某进行讯问,尹某不配合,开始自伤自残,民警对其实施了必要性的保护措施。尹某突然将大便拉到裤子里面,民警将其带到厕所洗澡并换了一条短裤,之后将其带到另一讯问室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尹某一直不配合,民警中止讯问,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清点研判。民警查到其有成都市合能物业的门禁卡及房门钥匙,并翻看了其持有的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有多次犯罪事实。民警再次对其进行讯问。尹某供述了其在四川多地有违法犯罪事实,并交代犯罪所得放在成都的出租房中。为确定尹某供述的真伪、核实尹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民警向分管领导汇报,呈请到成都起赃,领导同意。8月30日凌晨4时许,民警准备出发前往成都,尹某称手有点痛,民警将其带到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医生检查后称其外伤破皮,并进行了简单包扎。早上7点左右,民警驾车带尹某到成都出租屋内起赃。由于尹某之前有自伤自残行为,民警对其采取两副手铐、两副脚镣的方式进行押解。10时30分许,民警到尹某的出租屋进行起赃。尹某自述其坐在车上睡着了,由于手是背铐,手腕被压肿了。民警遂在其暂住地内找了两件衣服将其双腕包裹起来,再改成前铐,指认了现场后返回。17时许,民警到达杨家坪派出所后购买了活血化瘀的药水对尹某的双手进行擦拭,尹某称擦拭后有凉悠悠的感觉,舒服多了。民警就对尹某进行了讯问,尹某供述了其在四川、重庆等地多次犯罪的事实。8月31日1时,尹某被刑事拘留。以上过程依法办理,并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情形。(10)身体健康检查表,证实2015年8月30日,尹某到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结论为双手软组织挫伤、白细胞总数增高。(11)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2015年8月31日,尹某入看守所时双前臂、双手及右脚背青紫肿胀,双手拇指、食指活动障碍,双踝表皮擦伤,双腕及手X光未见骨折。(12)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实2015年8月31日,尹某到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情况为入院前1天尹某因手铐勒伤双腕,感到双腕疼痛,肿胀,并有双腕部出血,出现水泡,双手拇指、食指感觉及活动障碍,双踝部脚镣压迫致肿胀疼痛,无明显活动障碍,入院诊断为双桡神经损伤、双腕部软组织挫伤、双踝部软组织挫伤;同年11月3日出院,诊断为左正中神经损伤、双桡神经损伤、双腕部软组织挫伤、双踝部软组织挫伤等。(13)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证实2015年9月1日,尹某到大坪医院检查,结论为双侧腕关节软组织损伤。(14)入院记录及病情介绍,证实2015年11月3日,尹某入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一分院治疗,自诉2个月前因手铐勒伤双腕,经治疗疼痛、肿胀、出血、水疱缓解,但仍有活动障碍、双腕背伸不能,双手不能握持,双手温度觉异常,诊断为双侧正中神经损伤、双侧桡神经损伤、双侧尺神经损伤。(15)电话记录,证实张某某是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是尹某的主治医生。尹某跟张某某说伤是手铐铐的,但没有说是怎么被手铐铐伤的,也没有说在哪里被铐伤。尹某也没有跟张某某、护士或者其他医务人员说过自己的伤是被警察吊起来打伤的。(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重庆市红十字会医院一分院的医生,是尹某第一次来医院时的接诊医生。尹某跟她说两个月前因手铐背铐勒伤双腕,致双腕疼痛、肿胀、出血、水疱、活动障碍。经过治疗,现在尹某双腕可以背伸,右手可半握持,左手不能握持,目前仍有活动障碍。(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信合大厦的保安。2015年8月28日23时许,他听见信合大厦6-6的年轻女子(即孔某)跑下楼说东西被人偷了,被偷的东西有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苹果手机及一个内有几百元的挎包。他赶紧将车库的门锁了,这样唯一的出口就是银泰宾馆大门。后该年轻女子报警,一会儿就有两名警察赶到现场,认为小偷还在楼里。他们和警察就分头从顶楼(15楼)往下面搜,一直搜到负一楼车库,每层的每个房间和死角都搜了一遍,搜了大约一个小时,结果在一楼电梯口发现一名鬼鬼祟祟的男子(即尹某),民警立即上去将该男子控制住,并从该男子右前裤兜内搜出一部苹果手机和那名年轻女子的身份证,从该男子的右后裤兜搜出一个卡包和几百元钱,从该男子左边裤兜搜出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个钱包,从该男子裤子裆部位置搜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他记得当时该男子说这些东西是那名年轻女子的。后来,该男子又带着他们到15楼楼梯间的垃圾桶找到了那名年轻女子的黑色挎包,挎包是该男子扔的。(18)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信合大厦的保安。2015年8月28日23时许,他听见信合大厦6-6的年轻女子(即孔某)跑下楼说东西被人偷了,被偷的东西有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苹果手机及一个内有几百元的挎包。他的同事陈某某赶紧将车库的门锁了,这样唯一的出口就是银泰宾馆大门。后该年轻女子报警,一会儿就有两名警察赶到现场。他、陈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跟警察商量认为小偷还在楼里。警察就和陈某某及另外两名同事去搜楼,他、年轻女子以及银泰宾馆的前台守在门口。他们搜了近一个小时,突然他看见警察在一楼的电梯口旁抓到了一个鬼鬼祟祟的男子(即尹某)。警察准备抓该男子时,该男子反抗得非常激烈,他赶紧跑到一楼电梯口帮忙。该男子长得很壮,他们几个人怎么使劲都按不住,最后其中一个警察将枪拿出来比着,该男子才蹲下。这时,他也才腾出手来帮警察拿执法仪摄像。警察将该男子控制住后,从该男子右前裤兜内搜出一部苹果手机和那名年轻女子的身份证,从该男子的右后裤兜搜出一个卡包和几百元钱,从该男子左边裤兜搜出一部苹果手机和一个钱包,从该男子裤子裆部位置搜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他记得当时该男子说这些东西是那名年轻女子的。随后该男子又带着他们到15楼楼梯间的垃圾桶找到了那名年轻女子的黑色挎包。最开始那两名警察碰见了该男子,一直控制不住,动静弄得很大。他、那名年轻女子及银泰宾馆的女前台赶紧过去。他和两名警察怎么按都按不住该男子,想给该男子戴手铐,该男子力气很大,一直挣扎,弄了一会儿确实感觉没办法了,他就听见咔嚓一声,就看见其中一名警察将枪掏出来上膛,吼了一声“你再反抗我就开枪了”,该男子才不动了。他这是第一次亲身遇见警察拔枪上膛的,所以印象比较深刻。他当时比较激动,没有太注意是否有人受伤。(19)失主程某的陈述,证实她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一个名叫“爱运动的微胖男”的男子(即尹某),他们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对方告诉她姓钟,要到合江来看她。2015年6月26日23时许,对方到她租住的合江县忆家宾馆616号房。次日早上6时许,她醒来发现该男子不见了,房门是虚掩的,她的电脑、手机、钱包被盗。她当时就怀疑是该男子偷的。由于手机被偷,记不住该男子的电话,她赶紧找地方上QQ,发现该男子将她QQ拉黑了。她被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电脑包、一部苹果6手机、一个内有现金3000元左右的黄色长方形钱包、一张自己的身份证、二张银行卡等物品。(20)失主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7时许,她到成都成华区SM广场见她在征婚网上认识的一个自称钟天贵的人。见面后,他们一起吃了饭,后在SM广场看电影。看电影时对方买了很多零食,她不好拿,对方就主动要求帮她拿包。看完电影后她发现对方一些情况不对,她就提出要回家,然后打车回家,下车时她发现钱包不见了。她当时以为在其他地方丢了,就没有在意,后来也没有跟对方联系,对方也没有跟她联系。但是她越想越不对,就怀疑对方偷她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就来报警了。她被偷一个长方形钱包,包内有现金2600元、自己的身份证及7张银行卡等物品。(21)失主孔某的陈述,证实她家中的财物被盗了。她报警后,民警和物管的保安一起把小偷捉获并带到派出所调查。该小偷自称尹某。她和尹某是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10月份,她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尹某,后来两人时不时在网上聊天。大概两个月后,尹某来重庆和她见了一面,一起吃了顿饭,后来尹某送她到汽车站坐车回老家,尹某也回成都了。之后他们又在网上联系了十几天,她觉得他们不合适,就没有再联系了。2015年8月25日,尹某突然加她的微信,说很久没有见面了,想和她见面。她觉得没有必要,就没有答应。后来尹某说就是想过来见见她,没有其他意思,当时她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8月27日22点多,尹某说到重庆了,想过来找她。她觉得不方便,就让尹某在外面开个房间自己住,第二天再联系。28日中午11点左右,尹某到她位于杨家坪西郊路信合大厦6-6的家中。他们出去吃了中午饭,然后逛街。大概23点,尹某送她回到家中。在回家的路上,尹某提出想住在她家里,她不同意。尹某说就送她回家,坐一下就离开。她当时没有怀疑,就让他送她回到家中。她随手把她的挎包放在房间的桌子上,当时她的苹果平板电脑也在桌子上。她和尹某聊了会儿天。尹某突然把她抱到床上亲她的脖子。她很反感,就把尹某推开。为了避免尴尬,她就去厕所泡衣服准备洗。她在厕所泡衣服时,突然听见关门声。她心想尹某怎么没有打招呼就走了?她就出来看,结果发现她放在桌上的挎包和平板电脑不见了。她意识到她的平板电脑和挎包被尹某偷走了,就赶紧出去追。挎包里有现金700元左右、苹果4S手机(含原装耳机)、一个卡包、她的身份证、钥匙等物品。后来她在5楼或6楼遇见了尹某,她让尹某把东西还给她。尹某说东西扔到了6楼的垃圾桶里,说完就跑了。她就去6楼的垃圾桶里找,没有找到她的东西。她就到楼下找到保安,把被偷的情况跟保安说了一下,并要求查看监控,同时打110报警。保安告诉她银泰宾馆只有一个出口,就在一楼银泰宾馆前台。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和保安一起对信合大厦进行搜查。后来警察和保安在一楼楼梯口抓到了尹某。警察从尹某的身上搜到了她的平板电脑、苹果手机、原装耳机、现金699元、卡包、身份证等物品,又在15楼的垃圾桶内找到了她的挎包。她去找尹某时没有关门,因为她的钥匙放在被尹某偷走的挎包里,如果关门就打不开门了。她和尹某无矛盾和经济纠纷,也没有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尹某代为保管。(22)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他因为涉嫌盗窃被警察抓获,后来被带到杨家坪派出所接受调查。他没有工作,缺钱用,就买了张钟阿贵的身份证在世纪佳缘网上注册加女网友聊天,约出来见面,趁机偷她们的财物,要么等女方睡着后偷,要么看电影时趁光线暗偷钱包,主要就是这两种方式。他一般偷钱包、手机、电脑、身份证和银行卡。2015年6月28日左右,他用昵称“爱运动的微胖男”和成都周边一个县的一个女子(即程某)联系。后来他提出见面,她答应了。于是他坐车到了她所在的县城。大概23点左右,他到了她家。第二天早上大概5、6点,他趁她睡觉的时候,把她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苹果6手机、她挎包里的钱包、桌子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偷走了。他在回成都的车上清点了钱包,里面有该女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2500多元现金,2500多元他全部用于生活开支了。苹果6手机就是他现在用的这部手机。联想笔记本电脑和钱包、身份证、银行卡都在他暂住的房间里。这些物品都已被民警查获。2015年7月份,他用昵称“爱运动的微胖男”以相同的方式联系了在成都一家银行工作的一名女子(即张某)。他们第一次见面是散步,第二次见面就去SM广场万达影城看电影。在看电影时,他趁该女子不备,偷走了该女子放在包里面的钱包。看完电影后,该女子就走了。他偷的钱包里有2500多元钱,还有该女子的身份证、银行卡。民警从他暂住地提取的那张叫张某的身份证就是该女子的,有几张银行卡也是该女子的。2014年8月份,他用“爱上一只猫”那个微信号加了以前见过一次面的孔某。她和孔某共见了两次面。第一次在重庆看电影,然后送她坐车回老家。第二次是在2015年8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他们在杨家坪信合大厦6-6孔某的房间见面,和孔某一起吃饭,后来又去逛街。20时30分,他和孔某看完电影。在回孔某家的路上,他提出到孔某家睡觉。孔某不同意。他就说到孔某家坐一会儿就走,孔某同意。到了孔某家后,他们聊了一会儿天。他突然把孔某抱到床上,亲孔某的脖子,准备亲嘴时被孔某拒绝。他们就起来了,孔某就去厕所洗衣服,他趁机把孔某放在桌子上的挎包和苹果平板电脑偷走了,然后跑到顶楼15楼清点偷来的挎包。挎包里面有现金699元、钥匙、卡包(里面有银行卡和会员卡)、孔某的身份证、一部苹果4S手机和一个苹果手机的耳机,还有没有东西他没有注意。他把现金、卡包、孔某的身份证、苹果4S手机、耳机及平板电脑放在身上。卡包和现金放在自己右侧后裤兜里,孔某的身份证和苹果4S手机放在右侧前裤兜里,平板电脑放在裤子前裆部。挎包扔在了15楼的垃圾桶里。之后他就准备下楼离开,在5楼或6楼遇见了孔某。孔某让他把东西还给她。他说扔到了6楼或7楼的垃圾桶里,说完继续上楼。他见孔某往楼下追,就跟了下去,听见孔某在底楼和保安交谈,要查看监控,还听保安说报警。他赶紧往楼上跑,在楼上等机会离开。后来他又到一楼看情况,就被警察发现并被捉了。他盗窃的这些物品民警已向他出示,他已经全部确认了。他能写字,但是因为去他位于成都的住处取证时,来回车程有6、7个小时,他当时是背铐,手被压肿了,暂时不能写字,可以按手印确认。民警对他进行讯问时,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他除了最后一次跟名叫孔某的女子接触时使用了真名,前面几次都是用一个名叫钟阿贵的身份,有时他会告诉对方他改名叫钟天贵,具体给哪个说了这个名字他记不清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尹某盗窃三次,金额共计1464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尹某辩解其被民警刑讯逼供及其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程序违法,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犯盗窃罪没有合法充分的证据的意见,经查,首先,民警对尹某第一次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从录像看,民警未对尹某刑讯逼供,尹某在供述中也谈到侦查人员没有对他刑讯逼供;其次,尹某在民警对其抓捕时反抗激烈,且民警押解尹某至成都起赃时,给尹某带了两副手铐(背铐)、两副脚镣,因此,尽管尹某入看守所时脚踝部、手腕部有伤,但有可能是在上述抓捕及起赃过程中受伤,尹某自己也供述去成都取证时,来回车程有6、7个小时,他当时是背铐,手被压肿了,此亦能得到在案病历材料及医生证言的印证,故侦查机关办案经过说明的内容真实可信,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所有证据合法、有效。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被告人尹某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供述,均交代了本案指控的三笔盗窃事实,供述稳定,且尹某的供述和失主的陈述、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证实本案指控的三笔盗窃事实,足以认定。故尹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退赔失主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三、扣押在案的钟阿贵身份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善祥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骆中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