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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睿与李玉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李玉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874号原告王睿。被告李玉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睿诉被告李玉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