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戴献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戴献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9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号。代表人:潘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毅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献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工行)为与被告戴献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姜毅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献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黄岩工行起诉称:2012年7月4日,被告戴献行向黄岩工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度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的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超额使用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持卡人应承担牡丹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机构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签约后原告批准被告的申请,并为其办理了卡号为52×××87的牡丹贷记卡(初始信用额度10万元,后升级为20万元)。被告持该卡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告使用该卡共消费透支本金199387.76元,产生利息43336.91元、滞纳金6000元,合计248724.67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戴献行偿付透支款248724.67元(本金199387.76元、利息43336.91元、滞纳金6000元,计至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进行计付。被告戴献行未作答辩。原告黄岩工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牡丹卡申请表、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办理牡丹信用卡,被告愿意受合约约束的事实。三、牡丹卡交易明细、透支情况各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告使用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并产生利息和滞纳金共计248724.67元的事实。四、信用卡额度变动回单(庭审补充),证明被告申领的牡丹信用卡额度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戴献行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黄岩工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工行与被告戴献行之间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岩工行依约履行了为被告戴献行办理牡丹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被告戴献行以其持有的牡丹卡发生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告使用该牡丹信用卡共消费透支本金199387.76元,产生利息43336.91元、滞纳金6000元,该款被告应予清偿,并按约支付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原告黄岩工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献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截止2015年10月12日的透支款本金199387.76元、利息43336.91元、滞纳金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31元,由被告戴献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31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梅 嬉人民陪审员  应朝辉人民陪审员  周星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