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延秋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延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021号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2169号。法定代表人:金勇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延秋,身份不详,现住延吉市富元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延秋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富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晓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