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维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伦,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319号原告:王维伦,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杨世宁。委托代理人:代岭,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维伦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