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恒学诉被执行人罗春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学,罗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8执1号申请执行人陈恒学,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春福,男,1968年7月11日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5)澜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恒学与被执行人罗春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春福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罗春福向申请人陈恒学一次性支付欠款35000元及承担执行费425元,共计35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春福于2016年3月15日要求本院提取其在云南省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澜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35425元抵偿欠款。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5日在澜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一次性提取被执行人罗春福的住房公积金35425元(含执行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澜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