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金喜与葛裕琴、赵光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喜,葛裕琴,赵光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0592号原告高金喜。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绅巍,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裕琴。被告赵光鑫。委托代理人姜振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喜与被告葛裕琴、赵光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高金喜负担。审 判 长  唐 敏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