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魏元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魏元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393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迟家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谌颖。被告魏元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魏元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