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亚飞与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吕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016号原告张亚飞。被告吕向阳。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亚飞与被告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亚飞负担。审 判 长 黄承跃人民陪审员 张天德人民陪审员 张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铃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