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初中文化,金川公司检修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金川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段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段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7.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