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师春玲与马正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春玲,马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师春玲,女,汉族,1966年1月4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九社。被执行人马正军(别名:马盼盼),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兰石化化建小区*单元**单元****室。师春玲与马正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西福民初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马正军给付师春玲工钱565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