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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才,冯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3执异1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才,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XXXX。被执行人冯俊良,男,汉族,住赵县王西章乡XXX村。案外人冯晓阳,男,系冯俊良之子。本院在执行李云才与冯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俊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案外人冯晓阳为被执行人冯俊良的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案外人冯晓阳为本案被执行人。冯晓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李云才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风志执行员 : 刘 军执行员 :耿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邢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