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先国申请执行徐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国,徐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国,男,6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农民。被执行人徐吉文,男,47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先国申请执行徐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占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