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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与潘爱平、姜文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爱平,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姜文奇,黄贤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号。负责人:张崇高,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姜文奇,原审被告:黄贤清,上诉人潘爱平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及原审被告姜文奇、黄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潘爱平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爱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