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与陈华南、郑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华南,郑榕,吴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4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南,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榕,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东,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焰盛、王锦樑,北京观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华南、郑榕因与被上诉人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华南、郑榕与被上诉人吴晓东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华南、郑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华南、郑榕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华南、郑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友国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