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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静与高少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高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89-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高少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少飞的银行存款6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