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健与双辽市中通快递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吉林省双辽市中通快递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557号原告张健,男,1988年01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程起,双辽市辽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双辽市中通快递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张尊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玺,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吉林省双辽市中通快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健撤诉。审 判 长 : 李 平审 判 员 :姜小静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