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宁静、王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王轩军,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王轩军,男。被执行人:宁静,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胡伟与宁静、王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高坪民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王轩军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22000元。因被执行人宁静、王轩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王轩军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余额2.2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