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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晓岗与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北京福满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岗,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北京福满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7号原告杨晓岗,男,生于1965年5月15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555号。负责人张德孝,经理。被告北京福满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0848号)法定代表人廖春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0/21楼。法定代表人杜永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岗诉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北京福满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晓岗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