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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阳曲县汇友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曲县汇友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69-3号申请人执行人阳曲县汇友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黄寨镇莎沟村。法定代表人任建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小牛站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西汉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77M**号桑塔纳汽车一辆、晋A04V**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晋A783**号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