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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全颍与许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颍,许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赵全颍,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规划设计巷。被执行人许光民,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老干部局家属楼。赵全颍与许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州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2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