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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与乌鲁木齐瑞安天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乌鲁木齐瑞安天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167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住所地: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20-1501室。委托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乌鲁木齐瑞安天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阿勒泰路1143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奥德利汽配销售部诉被告乌鲁木齐瑞安天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0元,减半收取131.25元,退还原告131.25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