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3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雁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周雁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392号之四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雁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4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粤0403执3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雁容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雁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权证号码03××37)的不动产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