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第29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家国、XX健(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