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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商毅与XX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毅,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4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上诉人商毅因与被上诉人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商毅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商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毅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卢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