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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与何建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何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年,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品军。被执行人何建亚。申请执行人无锡晶海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氨基酸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何建亚应支付氨基酸公司借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被执行人何建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建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何建亚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建亚在银行有一存款帐户,该帐户留有少量存款,本院对其进行了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表示暂缓对冻结帐户进行扣划,待冻结期满前再申请强制执行;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何建亚名下坐落于xxx房产,该房产本院在案件诉讼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表示对上述查封房产暂缓评估、拍卖处置;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相应车辆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相应信息。执行中,经氨基酸公司要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建亚作出了限制出境的决定(控制期限自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要求对其限制出境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通报后,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建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498元也未收取。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建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建亚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氨基酸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建亚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全兴执行员  刘文彬执行员  卢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