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国祥等与申晏育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祥,范长楷,晏育均,丁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祥,男,生于1964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庙高村4社67号,身份证号为510522196410023719。申请执行人范长楷,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罗院子村10社21号,身份证号为510522196911143954。被执行人晏育均,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后坝村4社11号,身份证号为510522197410183952。被执行人丁应珍,女,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后坝村4社11号,身份证号为510522197210033722。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杨国祥、范长楷申请执行晏育均、丁应珍民间借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晏育均、丁应珍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国祥、范长楷损失赔偿款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晏育均、丁应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祥、范长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合江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晏育均、丁应珍继续履行(2013)合江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国祥、范长楷发现被执行人晏育均、丁应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