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执字第008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肖坤与唐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执字第00803-1号申请执行人肖坤,男,生于1987年8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执行人唐毅,男,生于1970年5月20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作出的(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唐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肖坤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于2016年2月20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毅偿还申请人肖坤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50元,案件执行费1850元,被执行人唐毅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毅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唐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来凤执字第00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