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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骆春敏与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张清兰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春敏,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张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异12号异议人骆春敏(利害关系人),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火耀,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清兰,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审查异议人骆春敏对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超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清兰定作合同纠纷的(2006)惠执行字第725-3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骆春敏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骆春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琼林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