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富海艳与孙洪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海艳,孙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978号申请执行人:富海艳被申请执行人:孙洪峰申请执行人富海艳与被申请执行人孙洪峰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4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洪峰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9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