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秀东与肖卿丽、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东,肖卿丽,申怡,申林洲,张昌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521号原告张秀东,男,1972年9月生。被告肖卿丽,女,1976年9月生。被告申怡,女,2000年7月生。被告申林洲,男,2006年8月生。被告张昌兰,女,1941年5月生。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梁,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6月5日、2015年1月15日,申其斌因资金周转分别向原告张秀东借款100000元、2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2015年10月16日,申其斌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肖卿丽系申其斌的妻子,被告申怡系申其斌的女儿,被告申林洲系申其斌的儿子,被告张昌兰系申其斌的母亲。因申其斌仅支付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其余款项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肖卿丽自愿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秀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6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二、若被告肖卿丽未在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原告可在第二期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其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申怡、申林洲、张昌兰在接受申其斌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原告张秀东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肖卿丽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姜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