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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家宏与被申请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家宏,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267号申请执行人尤家宏,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湛水路668号。法定代表人郑步红,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尤家宏申请执行南京丰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