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执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圣威建筑安装工程处与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圣威建筑安装工程处,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82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圣威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投资人徐圣和,处长。被执行人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房叶军,总经理。泰州市高港区圣威建筑安装工程处与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圣威建筑安装工程处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65851.07元;案件受理费14390元,司法鉴定费30000元,合计44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歇业,且有多起案件进入本院和其他法院审理执行阶段。2015年11月1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泰州远强数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座落于高港区口岸街道远东大道南侧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