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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永明申请执行孟海英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明,孟海英,秦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何永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孟海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秦雅娟,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何永明与被执行人孟海英、秦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法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雅娟在中国银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秦雅娟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