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锐、通化乾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占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乾呈建筑有限公司,王锐,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通化乾呈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法律顾问,住通化市。原告王锐,男,住通化市。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权林,董事长。被告李占贵,男,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忠,吉林常春(梅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乾呈建筑有限公司、王锐诉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占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权林涉嫌刑事犯罪在押,公司无固定住所,无法送达法律手续,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薛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刘凤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