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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410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91年2月7日生,农民,户籍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2月9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