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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柏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74-1号被执行人刘柏廷(120105195411234838),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刘柏廷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主文第二项: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刘柏廷名下招商银行62×××66账户下资产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刘柏廷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的米兰世纪花园19-1-201号房屋一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尚未足额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