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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951号原告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