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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7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文格申请执行哈斯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格,哈斯格日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798-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哈斯格日勒,女,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开户行由中国工商银行鄂托克乌仁都西支行变更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桃力民路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斯格日勒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桃力民路支行账户6217370080500075385内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百度搜索“”